臨時舉辦娛樂活動出售票券或收取代價者,代徵人應於舉辦前檢附相關 文件,向稽徵機關申報並辦妥納稅保證手續;其自行印製之票券應按順 序編號,標明價格及含代徵娛樂稅字樣,送稽徵機關驗印。 前項活動結束後十日內,代徵人應將賸餘票券繳銷,違者視為全部發售 ,照數計徵娛樂稅;其為發行無償票券而收取包場代價或變相換取代價 者,應將所收價額據實申報,由稽徵機關發單通知一次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