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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本府設市有財產審議會(以下簡稱財審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市有財產爭議事項之協調或審議。 二、非公用財產使用收益或處分價格之審議。 前項財審會之組織,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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