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立小港高級中學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0月04日

條文關聯

  本校設輔導工作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任之。其委員由校
  長就各處、室主任及專任教師中聘兼之。掌理學生學習與心理諮商與輔
  導等事項。
  輔導工作委員會置專任輔導教師,由校長遴選具有專業知能之教師充任
  之,校長應就輔導教師中聘兼一人為主任輔導教師,負責規劃及推動全
  校學生輔導工作。
  輔導工作委員會得聘請具有專業知能之輔導人員及義務輔導人員為兼任
  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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