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否准其申請: 一、罹患精神疾病。但經醫師診斷證明病情穩定且不需住院治療,並經 主管機關評估適合提供照顧服務者,不在此限。 二、施用毒品。 三、罹患法定傳染病有群聚感染之虞。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評估不宜提供照顧服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