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老人照顧服務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28日

條文關聯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否准其申請:
  一、罹患精神疾病。但經醫師診斷證明病情穩定且不需住院治療,並經
      主管機關評估適合提供照顧服務者,不在此限。
  二、施用毒品。
  三、罹患法定傳染病有群聚感染之虞。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評估不宜提供照顧服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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