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民眾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條文關聯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發給獎勵金。
一、主管機關依第四條第二項規定不受理之案件。
二、檢舉案件非屬主管機關管轄,或於檢舉前已經主管機關或有關機關查
    獲。
三、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領取獎勵金。
四、未利用主管機關所設置數位檢舉系統提出檢舉。
五、未於發現違規行為之日起七日內檢舉。
六、檢舉人為主管機關所屬實際執行廢棄物清理法稽查、告發及裁處業務
    人員、受委託行使該等事項之個人或行政助手,因執行職務發現違反
    廢棄物清理法所為之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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