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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縣公有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凡停車逾七日未繳費之車輛,停車場應以書面通知車主限期領車繳費, 逾期無故拒繳時,得將該車輛拖吊移置其他處所,移置費及保管費分別 準用高雄縣處理妨害交通車輛移置及加鎖實施自治條例第九條及第十條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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