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3月07日

條文關聯

  門牌編釘之原則如下:
  一、市區門牌號次之編釘,以路、街為單位,分段者以段為單位,雙面
      採奇偶制,單面採順序制,其編釘起數點依下列規定:
    (一)幅射型路、街以市鎮中心點為起數。
    (二)方型路、街:東西行者以東端為起數、南北行者以南端為起數
          ;斜行者以東南端或西南端為起數;東、北或東、南兩端成弧
          線者,以東端為起數;西、南兩端成弧線者,以南端為起數;
          西、北兩端成弧線者,以西端為起數。
    (三)僅一端能通行者,以能通行之一端為起數。
    (四)兩端通路、街之巷,以臨較寬路、街之端為起數。
    (五)弧線、矩形或多角形之巷(弄)兩端共通於同一路、街(巷)
          者,以先至之一端為起數。
  二、鄉村門牌號,以地名順自然環境編釘。
  三、房屋正門斜向兩道路銜接處者,其門牌編釘如下:
    (一)斜向路街銜接處者編入路。
    (二)斜向街巷銜接處者編入街。
    (三)斜向南北行與東西行兩路(街、巷)銜接處者,編入南北行之
          路(街、巷)。
    (四)斜向東西行與東南至西北行或西南至東北行兩路(街、巷)銜
          接處者,編入東西行之路(街、巷)。
    (五)斜向南北行與東南至西北行或西南至東北行兩路(街、巷)銜
          接處者,編入南北行之路(街、巷)。
    (六)斜向東南行至西北行與西南至東北行兩路(街、巷)銜接處者
          ,編入東南至西北行之路(街、巷)。
  四、路、街兩旁之空地或毀塌房屋待建之基地,應預留門牌號次,俟建
      築完成後,順序編補。
  五、樓房如分層分隔住戶者,二樓以上依次編釘為底層門牌之附號或樓
      次。
  六、門牌附號之書寫方式:一樓門牌之附號為×之×號;二樓以上之門
      牌為×號×樓;二樓以上門牌之附號為×號×樓之×。
  七、地下層單純只編一個號碼者,編釘為地下×層;地下層編二個以上
      號碼者,編釘為地下×層之×。
  八、房屋所有權人、管理人或現住人應向戶政事務所申請編釘門牌號次
      ,並得請領門牌證明書,但應負擔證明書工本費,其收費標準由本
      府另定之。
  九、新編、改編或整編門牌號,戶政事務所應按月報由本府訂製門牌,
      並於三個月內派員釘掛,在未釘掛前,應印製紙質臨時門牌黏貼。
      門牌之釘製得向房屋現住人收取工本費,其收費標準由本府另定之
      。
  十、編釘之門牌,住戶不得任意改釘、拆卸或掩蓋,門牌編釘位置依下
      列規定:
    (一)正門左上方或明顯易見之適當位置。
    (二)無適當位置釘掛或無法釘掛者,應在大門左上方適當高度位置
          繪製門牌標誌,其規格同現行門牌為原則。
    (三)大門上無適當位置繪製時,得在所掛招牌左下角處書寫道路名
          稱及門牌號碼。
    (四)同一住戶房屋之側門、後門不重複編釘。
  十一、機關、學校、工廠之門牌,釘於臨路(街)之正門,範圍內其他
        房屋不編釘,但必要時得編釘附號。
  十二、編釘之門牌脫落、遺失或毀損不堪使用,房屋所有權人、管理人
        或現住人應申請補發或換發。
  十三、門牌用金屬或塑膠製作,以藍底白字書明鄉市道路名稱、門牌號
        次及郵遞區號,格式如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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