門牌編釘之原則如下:
一、市區門牌號次之編釘,以路、街為單位,分段者以段為單位,雙面
採奇偶制,單面採順序制,其編釘起數點依下列規定:
(一)幅射型路、街以市鎮中心點為起數。
(二)方型路、街:東西行者以東端為起數、南北行者以南端為起數
;斜行者以東南端或西南端為起數;東、北或東、南兩端成弧
線者,以東端為起數;西、南兩端成弧線者,以南端為起數;
西、北兩端成弧線者,以西端為起數。
(三)僅一端能通行者,以能通行之一端為起數。
(四)兩端通路、街之巷,以臨較寬路、街之端為起數。
(五)弧線、矩形或多角形之巷(弄)兩端共通於同一路、街(巷)
者,以先至之一端為起數。
二、鄉村門牌號,以地名順自然環境編釘。
三、房屋正門斜向兩道路銜接處者,其門牌編釘如下:
(一)斜向路街銜接處者編入路。
(二)斜向街巷銜接處者編入街。
(三)斜向南北行與東西行兩路(街、巷)銜接處者,編入南北行之
路(街、巷)。
(四)斜向東西行與東南至西北行或西南至東北行兩路(街、巷)銜
接處者,編入東西行之路(街、巷)。
(五)斜向南北行與東南至西北行或西南至東北行兩路(街、巷)銜
接處者,編入南北行之路(街、巷)。
(六)斜向東南行至西北行與西南至東北行兩路(街、巷)銜接處者
,編入東南至西北行之路(街、巷)。
四、路、街兩旁之空地或毀塌房屋待建之基地,應預留門牌號次,俟建
築完成後,順序編補。
五、樓房如分層分隔住戶者,二樓以上依次編釘為底層門牌之附號或樓
次。
六、門牌附號之書寫方式:一樓門牌之附號為×之×號;二樓以上之門
牌為×號×樓;二樓以上門牌之附號為×號×樓之×。
七、地下層單純只編一個號碼者,編釘為地下×層;地下層編二個以上
號碼者,編釘為地下×層之×。
八、房屋所有權人、管理人或現住人應向戶政事務所申請編釘門牌號次
,並得請領門牌證明書,但應負擔證明書工本費,其收費標準由本
府另定之。
九、新編、改編或整編門牌號,戶政事務所應按月報由本府訂製門牌,
並於三個月內派員釘掛,在未釘掛前,應印製紙質臨時門牌黏貼。
門牌之釘製得向房屋現住人收取工本費,其收費標準由本府另定之
。
十、編釘之門牌,住戶不得任意改釘、拆卸或掩蓋,門牌編釘位置依下
列規定:
(一)正門左上方或明顯易見之適當位置。
(二)無適當位置釘掛或無法釘掛者,應在大門左上方適當高度位置
繪製門牌標誌,其規格同現行門牌為原則。
(三)大門上無適當位置繪製時,得在所掛招牌左下角處書寫道路名
稱及門牌號碼。
(四)同一住戶房屋之側門、後門不重複編釘。
十一、機關、學校、工廠之門牌,釘於臨路(街)之正門,範圍內其他
房屋不編釘,但必要時得編釘附號。
十二、編釘之門牌脫落、遺失或毀損不堪使用,房屋所有權人、管理人
或現住人應申請補發或換發。
十三、門牌用金屬或塑膠製作,以藍底白字書明鄉市道路名稱、門牌號
次及郵遞區號,格式如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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