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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澎湖縣國民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審議委員會負責審校實驗教育計畫申請及有關之申訴案件時,應有委員 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總額過半數議決之。必要時,得邀請申請 人或相關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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