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托兒機構設置標準與設立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6月26日

條文關聯

  托兒機構應包括下列設施設備:
  一、活動室。
  二、遊戲空間。
  三、保健室。
  四、寢室。
  五、廚房。
  六、盥洗設備。
  七、辦公室或會談室。
  安親班得視需要設置保健室、寢室及廚房,不受前項規定限制。
  專辦或兼辦托嬰業務者,除前項各款規定者外,並應包括下列設施設備
  :
  一、調奶臺。
  二、護理臺。
  三、餵奶室。
  托兒機構之設施規範,由本府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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