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變更編定:
一、影響農漁業生產及灌排水者。
二、影響國土保安、自然景觀、生態保育或環境保護者。
三、位於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或水庫集水區者,但經設置污水處理
設施,其放流水可符合標準者,不在此限。
四、政府計畫開發為新市區、新社區、新港口、風景區、工業區、公共
建設或觀光整體發展使用者。
五、妨礙公共安全、重要軍事設施、要塞管制等防務安全者。
六、屬禁建者。
七、本府公告海岸一定限度內不得為私有之土地。
八、違反其他法令規定者。
申請之土地既有之建築物符合本自治條例所訂變更編定要件及相關建築
法令者,得依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處以罰鍰後,受理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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