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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屏東縣演藝團體輔導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2月04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演藝團體應於年度開始前三個月內,檢具年度預算書及業務計畫書,且 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檢具年度決算及業務執行書,送本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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