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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班級家長會每學期應以班級為單位,於開學後四週內,由導師協助召開 ,開會時由出席家長選定其中一人擔任主席。 各班級導師應列席班級家長會就班級事務與家長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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