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班級家長會每學期應以班級為單位,於開學後四週內,由導師協助召開
  ,開會時由出席家長選定其中一人擔任主席。
  各班級導師應列席班級家長會就班級事務與家長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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