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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公私立幼兒園收退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國定假日、農曆春節連續達五日(含例假日)以上,應事前扣除停課期 間之點心費、午餐費及交通費,如須辦理補課之彈性放假日不予退費。 以次數計費之課後延托費得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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