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議會議事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9月04日

條文關聯

  議案之提出依下列規定:
  一、議員提案,應有議員二人以上之連署;縣規章之提案,應有議員總
      額五分之一以上之連署。
  二、縣政府提案,應以府函於程序委員會開會前提出。
  三、本會提案,應經程序委員會通過。
  前項提案均應於大會開會三日前以書面提出,但經大會同意之緊急提案
  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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