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案之提出依下列規定: 一、議員提案,應有議員二人以上之連署;縣規章之提案,應有議員總 額五分之一以上之連署。 二、縣政府提案,應以府函於程序委員會開會前提出。 三、本會提案,應經程序委員會通過。 前項提案均應於大會開會三日前以書面提出,但經大會同意之緊急提案 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