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人權利實施辦法臺灣省實施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2月01日

條文關聯

  原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中等學校或職校畢業,應徵召入營服役期滿退
  伍後,如願繼續升學者,在其辦理後備軍人報到後,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升學大專院校就讀者,應參加其志願就讀學校規定之招生考試,並
      得憑其離營證件,依照退伍軍人報考專科以上學校優待辦法規定,
      給予降低錄取標準之優待。
  二、升學高中高職高級補習學校就讀者,比照前款之規定辦理,如學齡
      超過規定者,得申請進修補習教育或職業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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