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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福建省金門縣縣庫支票管理辦法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90年7月4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本府財政科或各機關領用縣庫支票,應填具空白縣庫支票領取單,向縣 庫總庫領取,縣庫總庫應按支票號碼順序點交取據存查。領得之空白縣 庫支票應指定專人妥慎保管,設置空白縣庫支票收發登記簿詳予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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