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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福建省金門縣管制挖掘道路工程處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9月08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挖掘道路許可證一式五聯由建設局統一核發,二聯答覆申請人(其中乙 聯由申請人逕送該管警察所),其餘三聯由主管路政機關存轉,但規模 較大之工程,則仍應專業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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