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殯葬設施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

條文關聯

  骨灰(骸)存放設施應有下列設施:
  一、納骨灰(骸)設備。
  二、祭祀設施。
  三、服務中心及家屬休息室。
  四、公共衛生設備。
  五、停車場。
  六、聯外通道。
  七、其他依法應設置之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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