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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門縣警察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3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本局對於分局、分駐所、派出所、駐在所之設立及裁併程序如下: 一、分局應報警政署核准後,依規定程序辦理。 二、分駐所、派出所、駐在所經本府核准調整設置後,應報警政署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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