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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福建省金門縣政府環境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08月08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開發單位時,該機關委員應迴避表決。本會委員審 查各開發計畫時,與該計畫有利害關係之委員亦應自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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