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9月29日

條文關聯

  補習班名稱應標明所設立之類別或科目,以資識別,並不得以國名、地
  名為班名。學校、機關及團體附設者,應冠以主體名稱。
  同一性質之補習班,在金門縣(以下簡稱本縣)區域內,不得以同名同
  音命名。但相同之設立人或經商標授權使用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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