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習班名稱應標明所設立之類別或科目,以資識別,並不得以國名、地 名為班名。學校、機關及團體附設者,應冠以主體名稱。 同一性質之補習班,在金門縣(以下簡稱本縣)區域內,不得以同名同 音命名。但相同之設立人或經商標授權使用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