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造人未依本規則規定申報勘驗即先行動工,除依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懲
處外,基於公共安全考量,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未依規定申報勘驗部分之樓
層,承造人應提出專業公會出具之安全鑑定報告書及結構強度證明文件等
,以查核是否符合相關結構體強度規定之要求;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又
不足以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於勘驗時違規承造人對未依規定申報勘驗
部分樓層,得提出專業技師切結保證「安全無虞」之證明文件並經監造建
築師附簽後辦理。
前項安全鑑定結果如仍有安全之虞者,應隨即停工並向本府提報結構補強
計畫並辦理變更設計,完成後始得向本府申請繼續施工,無法補強者應予
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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