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補助影視媒體共同行銷金門觀光發展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

條文關聯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曾依本辦法獲補助,逾期未結或有其他違規(約)情事。
二、申請內容顯未能達成共同行銷金門觀光發展之效益。
三、承攬政府機關有關本補助辦法業務者。
四、與本縣其他補助辦法重複申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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