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曾依本辦法獲補助,逾期未結或有其他違規(約)情事。 二、申請內容顯未能達成共同行銷金門觀光發展之效益。 三、承攬政府機關有關本補助辦法業務者。 四、與本縣其他補助辦法重複申請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