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防救天然災害及善後處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11月22日

條文關聯

  執行中心應就轄區內,可能受災地區附近,指定學校設立災民收容所,
  由學校校長配合里幹事長及教職員執行災民收容救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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