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

條文關聯

不遵前條規定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除應依法予以行政強
制執行外,並得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