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 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十二條規定,未自行經營礦業權或擅將礦業權作為他項權利或 法律行為之標的。 二、違反第十三條規定,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將礦業權讓與或信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