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自來水事業工程設施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65年04月12日

條文關聯

  淺井附屬設備依左列規定:
  一、淺井應設通氣孔、入孔、水位。所有開孔應為雨水、垃圾、混蟲或
      其他小動物無法進入之構造。
  二、淺井之外圍應有良好之排水設備,並以混凝土、粘土等材料保護地
      面以防井之污染。
  三、設於河水地集取伏流水之井。其通氣管口應高出最高洪水位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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