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運海運快遞貨物之貨櫃應於進儲貨櫃暫存區翌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拆櫃進 倉。但情況特殊經海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二十日修正生效前向海關申請設立而未設置 貨櫃暫存區之專區業者,其裝運海運快遞貨物之貨櫃進儲專區以外經海關 核准之暫存區域者,準用前項規定。
配合修正條文增訂第四條第二項第二款但書規定,爰將第一項進儲「專區 」修正為進儲「貨櫃暫存區」,並刪除現行第二項「於專區內」文字,以 利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