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強迫入學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條文關聯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發現學生有未經請假或不明原因未到校上課達三天以
上,或轉學生未向轉入學校報到者,應通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並輔導其
復學;其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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