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84.08.09制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

條文關聯

意圖妨害選舉或罷免,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
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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