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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監獄行刑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八十一條(死亡後遺留財物之通知或公告限期領回)
受刑人死亡後遺留之金錢及物品,應限期通知其繼承人領回。 前項繼承人有數人者,監獄得僅通知其中一人或由其中一人領回。 前二項情形,因其繼承人有無或居住處所不明無法通知,應予公告並限期 領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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