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台灣電力公司營業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條文關聯

電力用戶申請遷移全部或一部分用電設備時,線路設置費應按下列方式計
收: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按前條規定計收費用。惟所計得線路設置費大
    於新設標準時,按新設標準計收。無須任何工程者,免計費用。
    (一)新址由同一變電所供電。
    (二)特定工業區內電力用電之遷移。
    (三)同一公司或機構之兩廠均為特高壓供電,遷移其間電力用電設
          備。
    (四)經政府輔導遷廠,須持有主管機關核發輔導遷廠證明文件。
二、符合前款辦理遷移電力設備者,自最近一次遷入(出)日起,遷入戶
    一年內不得申請遷出用電;遷出戶一年內不得申請遷入用電。
三、不符合第一款條件者,按新設標準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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