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九條第一項紀錄,以手寫記載者,其內容應明確詳實,並以易讀取 之永久墨水為之。記載者應簽名及標註記載日期;修正時,亦同。 前項紀錄之修正,應確保原始記載可辨讀,必要時,並記錄修正之理由。
本準則規範之文件,其手寫記載事項之書寫及修正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