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七十九條第一項紀錄,以手寫記載者,其內容應明確詳實,並以易讀取
之永久墨水為之。記載者應簽名及標註記載日期;修正時,亦同。
前項紀錄之修正,應確保原始記載可辨讀,必要時,並記錄修正之理由。
〔立法理由〕
本準則規範之文件,其手寫記載事項之書寫及修正規定。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