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證券交易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條文關聯

證券承銷商包銷有價證券者,其包銷之總金額,不得超過其流動資產減流
動負債後餘額之一定倍數;其標準由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
共同承銷者,每一證券承銷商包銷總金額之計算,依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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