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自來水事業工程設施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65年04月12日

條文關聯

  深井構造依左列規定:
  一、井管應以鍛鐵或鋼或耐蝕材料製成,管身應為正圓不得厚薄不均、
      凹陷不平、或彎曲現象。
  二、井管應有充分之抗外壓強度,管厚六公厘以上,接頭為焊接或螺紋
      接頭。
  三、為使井管不偏心而求灌漿及境石子均勻分佈在井週圍,應在井管外
      週每隔適當距離焊接定住鐵件一組。
  四、井管應高出抽水機室地板至少十五公分,如有淹水可能之地點,應
      高出最高浸水面七十五公分,或於井口加設適當之防止污染設施,
      井週圍四.三公尺範圍內應填高至最高浸水位以上三十公分。
  五、井管外周應以水泥槳或水泥砂漿或其他認可之材料灌漿,灌漿厚度
      至少四公分,深度至少三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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