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 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三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未依規定設置專簿,刊登於網站或管 理費收支情形未載明確實。 二、違反第三十六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未按月繕造清冊或按季報請備查。 三、違反第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規定未將管理費專戶年度決算書送經會計 師查核簽證或報請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