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與海關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通關資料業務之通關網路業者,違反 第十條第五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營運項目、收費基準、營業時間或管理之規 定者,由財政部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 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 停止六個月以下傳輸通關資料業務或廢止其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