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凡在本會或各機關連續服務滿十年以上,最近十年年終考績有六年列甲
 等以上,其餘均列乙等以上,服務成績優良,並合於第八十條第二款至
 第四款之規定者,得選拔為優良人員。
 依前項規定,當選為優良人員者,其再參加選拔資績,應自當選後之次
 年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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