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在本會或各機關連續服務滿十年以上,最近十年年終考績有六年列甲 等以上,其餘均列乙等以上,服務成績優良,並合於第八十條第二款至 第四款之規定者,得選拔為優良人員。 依前項規定,當選為優良人員者,其再參加選拔資績,應自當選後之次 年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