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證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條文關聯

公證書應文句簡明、字畫清晰,其字行應相接續,如有空白,應以墨線填
充或以其他方法表示其為空白。
公證之本旨記載年、月、日及其他數目表示同一內容者,其第一次出現時
,應以文字大寫;作成公證書年、月、日之記載,亦應以文字大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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