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區道路工程設計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3月03日

條文關聯

  道路與鐵路平面交叉設計
  市區道路與鐵路平面交叉標準,相交角度不得小於四五度,距叉道一五
  公尺以內,應保持水平,在此距離之外五0公以內,縱坡度不得大於百
  分之四,距叉道三0公尺以內,忌設彎道,應具安全設備,並應依交通
  部公布之「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設置規則」辦理。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