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經管人員或使用人,因故意或過失致財產遭受損害時,除涉及刑事責 任部分,應由管理機關(含單位)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外,並應負賠償責任 。但因不可抗力而發生損害時,其免責需經審計機關核定之。管理機關( 含單位)首長及有關主管監督不力致發生前項情事,應按其情節予以議處 。 財產經管人員、相關主管及管理機關(含單位)首長有違反本條例所規定 管理義務之情形者,應按其情節予以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