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條文關聯

財產經管人員或使用人,因故意或過失致財產遭受損害時,除涉及刑事責
任部分,應由管理機關(含單位)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外,並應負賠償責任
。但因不可抗力而發生損害時,其免責需經審計機關核定之。管理機關(
含單位)首長及有關主管監督不力致發生前項情事,應按其情節予以議處
。
財產經管人員、相關主管及管理機關(含單位)首長有違反本條例所規定
管理義務之情形者,應按其情節予以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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