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條例第六十條第一項折價抵付共同負擔之土地,合計面積超過各該重 劃區總面積百分之四十五者,除超過部分之共同負擔依同條第三項但書規 定辦理外,其未超過部分之共同負擔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道路。 二、溝渠。 三、兒童遊樂場。 四、鄰里公園。 五、廣場。 六、綠地。 七、國民小學。 八、國民中學。 九、停車場。 十、零售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