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

條文關聯

依本條例第六十條第一項折價抵付共同負擔之土地,合計面積超過各該重
劃區總面積百分之四十五者,除超過部分之共同負擔依同條第三項但書規
定辦理外,其未超過部分之共同負擔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道路。
二、溝渠。
三、兒童遊樂場。
四、鄰里公園。
五、廣場。
六、綠地。
七、國民小學。
八、國民中學。
九、停車場。
十、零售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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