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鐵路路線測量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

條文關聯

定測進行時,應作旬報。定測完竣後,應編詳細預算及總報告,其內容、
格式、應附圖表及報送份數,得參照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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