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7月14日

條文關聯

廠商依本法第六十條規定視同放棄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
報內容或重新報價,其不影響該廠商成為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者,仍
得以該廠商為決標對象。
依本法第六十條規定視同放棄而未決標予該廠商者,仍應發還押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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