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員懲戒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條文關聯

對於懲戒法庭第一審案件之裁定得提起抗告。但別有不許抗告之規定者,
不在此限。
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
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送達前之抗告亦有
效力。
關於捨棄上訴權及撤回上訴之規定,於抗告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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