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自來水事業工程設施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65年04月12日

條文關聯

  深井濾管頂端不得高於井之抽水水位,其裝設位置不得在第一含水層,
  如連第一含水層亦需裝設濾管時,濾管頂端應離地面至少五公尺,在井
  口處應加設適當之防止污染設施。最低一層濾管以下,應裝設五公尺至
  十公尺之盲管。
  前項濾管之構造依左列規定:
  一、應有充分之抗外壓強度以耐土壓與水壓。
  二、濾縫或孔之粗細及構造應適合於取水層或石子填料之級配,以避免
      細小顆粒立之進入井內及堵塞濾管。
  三、在符合前兩款規定範圍內,濾縫或孔應儘可能放大,以減低地下水
      之進水速度。
  四、濾管之材料應選擇耐於當地地下水之腐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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