逕流分擔計畫實施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視需要檢討變更之 : 一、因天然災害或其他重大事變致水文條件有明顯差異、地形地貌改變或 公共設施遭受損壞。 二、政府興辦重大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計畫。 三、配合國土計畫、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之擬訂或變更。 前項逕流分擔計畫之變更程序,準用第八十三條之二及第八十三條之四所 定擬訂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