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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利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八十三條之十三
新建或改建建築物應設透水、保水或滯洪設施,其適用範圍及容量標準, 應參考建築法規,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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