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條文關聯

本通則施行後,原就讀少年監獄、少年輔育院補習學校分校者或就讀一般
監獄附設補習學校之未滿二十三歲少年受刑人應配合矯正學校之分階段設
置,將其原學籍轉入依第六條第三項所定之學籍所屬學校,並由矯正學校
鑑定編入適當年級繼續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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