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水利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條文關聯

政府為發展及維護水利事業,得徵收左列各費:
一、水權費。
二、河工費。
三、防洪受益費。
前項所稱各費,除依法支付管理費用外,一律撥充水利建設專款,由主管
機關列入預算,統籌支配。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